(2017)粤1704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声伍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4民初51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张国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宝代表人:江思祖,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张声伍,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现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声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侵害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86元,减半收取计3893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冯学理人民陪审员 陈小强人民陪审员 冯宗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钊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