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辖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辖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H4区。法定代表人:张祥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东路桥大道159号发达大厦八楼。诉讼代表人:陈正观,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上诉人无锡市兴达缝纫机配件有限公司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3民初15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住所地在无锡市××山区,故本案应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浙1003民破1号民事裁定,受理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浙江新求精缝纫机有限公司的特定行为,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栗威审 判 员 林 海审 判 员 陈 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