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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王珍秀、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珍秀,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重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王珍秀,女,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贸易广场7街106号。法定代表人:袁圣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易重戎,男,198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王珍秀与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重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重戎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王珍秀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1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403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执行费1529.34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江西惠民森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重戎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标的全部未予履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902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涛审 判 员  吴志辉代理审判员  林佳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