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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与陈东才、朱莲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陈东才,朱莲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147号原告:冯玉荣,女,1935年12月13日出生,住兴隆县。原告:陈东生,男,1952年10月29日出生,住兴隆县。原告:陈桂芝,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住兴隆县。原告:陈桂凤,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陈东才,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兴隆县。被告:朱莲芳,女,1960年7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兴隆县兴隆镇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与被告陈东才、朱莲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冯玉荣、陈东生、陈桂芝、陈桂凤负担。审判员  马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