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关某1与关某2、高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1,关某2,高某,关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550号原告关某1,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关某2,男,1950年6月13日出生。被告高某,女,1951年9月28日出生。被告关某3,女,1980年1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1诉被告关某2、高某、关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关某1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某1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某1撤回起诉。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隗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