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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6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从起与盛文莹、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起,盛文莹,张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63号原告:杨从起。被告:盛文莹。被告:张春霞。原告杨从起与被告盛文莹、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杨从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从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从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从起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从起负担。审 判 长  朱张记代理审判员  刘 炳人民陪审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