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6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杨从起与盛文莹、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从起,盛文莹,张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6民初263号原告:杨从起。被告:盛文莹。被告:张春霞。原告杨从起与被告盛文莹、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杨从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从起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从起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从起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杨从起负担。审 判 长 朱张记代理审判员 刘 炳人民陪审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洪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