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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4刑初5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汉族,出生于甘肃省高台县,小学文化程度,住高台县。2017年3月23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高台县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高台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10日至11日期间雇佣赵治万、秦希兵等人,用油锯采伐其购买的位于黑泉镇新开村二社农户常登喜、常登山、杨占林、杨占明等人耕地边杨树34棵。经高台县林业调查规划队鉴定,被告人采伐的34棵杨树立木蓄积为15.9855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及照片、高台县林政稽查大队的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经被告人庭审质证无异议,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上缴国库。)二、对作案工具油锯两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龚占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丽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