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与柳楠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柳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603号原告: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霞浦县松港街道东关工业桃园7号区。法定代表人:叶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柳楠,女,199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霞浦鑫锐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鹏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玉琼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