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17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蕾与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蕾,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17049号原告:张蕾,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房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成,宁夏宓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平,北京市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拱辰北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王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月欢,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陆,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蕾与被告北京房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张蕾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蕾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张蕾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于颖颖人民陪审员 隗合群人民陪审员 王学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