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高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高尽英,袁彦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77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7037132L。主要负责人:孙吉硕,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高尽英,男,196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被申请人:袁彦君,女,196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元氏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与被申请人高尽英、袁彦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372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友谊南大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高尽英、袁彦君名下银行存款253720.1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