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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99肖亚灵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6刑初299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亚灵,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月29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许媛媛,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诉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亚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亚灵及其辩护人许媛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亚灵于2016年11月2日22时30分许,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影视城4号楼地下停车库向7号楼地下停车库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被害人戈某驾驶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亚灵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8mg/100ml。经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鉴定,被告人肖亚灵的苏E×××××小型轿车损失为人民币1258元,被害人戈某驾驶的苏E×××××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人民币300元,合计损失人民币1558元。经认定,被告人肖亚灵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亚灵赔偿了被害人戈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肖亚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肖亚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破案经过和查获经过,证人牛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戈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事故现场方位照片及涉案车辆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血样提取告知书及抽取血样密封袋,视听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路外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苏州广电影视娱乐投资有限公司证明,被告人肖亚灵的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证及网上查询信息,涉案车辆行驶证及网上查询信息,被告人肖亚灵的交通违法行为网上查询信息、车辆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亚灵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亚灵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肖亚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肖亚灵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肖亚灵的犯罪情节,对其提出被告人肖亚灵有孕在身,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亚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顾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