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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43号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雪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成,山东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宋小忠,经理。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170元,由原告山东泰安中维建筑塑料模壳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