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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1,代某某,辛某某,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李栋国,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某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李栋国,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李栋国,鸡西市鸡东县哈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赵某某,男。2015年6月6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6日,因妨害公务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5年12月21日,因酒后寻衅滋事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经本院依法决定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7〕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代某某、辛某某及代理人李栋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6时20分,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G×××××号松花江牌轻型厢式货车,沿鸡密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鸡东镇鸡东村路口附近时,将站在路边等车的孙卿治撞至行驶方向的南侧路边沟内,孙卿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孙卿治符合生前被运动的钝性物体(机动车)作用所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鸡东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当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代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孙卿治的父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原系夫妻关系。孙某1、代某某、辛某某诉讼请求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被害人死亡赔偿金484060元(24203元×20年)、丧葬费20754元(3459元×6个月)、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51481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及返还物品清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监控说明、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王某1、辛某某、王某2、冯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验鉴定、交通事故车辆碰撞时速度检验鉴定及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卡扣拍照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对被害人进行施救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定从轻处罚。赵某某因交通肇事致孙卿治死亡,对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自认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人民币110000元,该数额依法应在其请求的数额内予以扣除。其他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4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代某某、辛某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人民币共计394814元。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1、代某某、辛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王凤军人民陪审员  贾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连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