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范建国与刘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国,刘新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687号原告:范建国,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河南省灵宝市。被告:刘新红,男,成年,汉族,灵宝市金桥量贩豆制品柜台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建国与被告刘新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建国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范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建国负担。审判员 杜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