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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赵德才、朱振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德才,朱振宇,周进,荣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1092号被执行人赵德才,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初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朱振宇,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文盲,无业。被执行人周进,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安庆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荣宽,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德才、朱振宇、周进、荣宽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德才、朱振宇、周进、荣宽四人长期外出未归,去向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罚金8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除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歌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