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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15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与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1511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负责人:吴彩虹,行长。被申请人:覃忠,女,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诉被申请人覃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湘0103民初1511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被申请人覃忠的房产采取了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芙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覃忠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学军人民陪审员  李飞高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