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邹士名与丁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士名,丁电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300号申请执行人邹士名,男,1975年4月12日生,汉族,职工,住邳州市。被执行人丁电华,男,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士名与被执行人丁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4959号民事调解书。其调解书主文载明:“一、被告丁电华欠原告邹士名本金8000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偿还2000元,2016年8月31日前偿还2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元。如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邹士名可就未履行的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并可要求被告丁电华支付违约金1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捺印后生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士名负担。”2016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邹士名以被执行人丁电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邹士名与丁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已轮后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信息,暂时无法处置;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可执行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贺 峰审判员 李 振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广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