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恢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吕序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吕序芳,王凤霞,吕序栋,蒋桂兰,吕序营,潘春华,吕寻永,姜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恢10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棚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四棚村。负责人:王洪思,行长。被执行人:吕序芳,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凤霞,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吕序栋,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蒋桂兰,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吕序营,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潘春华,女,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吕寻永,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姜春华,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吕庄村村民,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12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序芳、王凤霞、吕序栋、蒋桂兰、吕序营、潘春华、吕寻永、姜春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序芳、王凤霞、吕序栋、蒋桂兰、吕序营、潘春华、吕寻永、姜春华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学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