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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兆仙、林福明等与林宗武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仙,林福明,林宗武,付昭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636号原告:李兆仙,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林福明(李兆仙的儿子),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春林,广西华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宗武,男,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付昭英(林宗武的母亲),女,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仙、林福明诉被告林宗武、付昭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仙、林福明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仙、林福明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由原告李兆仙、林福明负担。审 判 长  李辉龙人民陪审员  吕健堂人民陪审员  李俊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