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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裴红光与程慧、汤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红光,程慧,汤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04民初104号原告:裴红光,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告:程慧,女,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汤永东,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裴红光诉被告程慧、汤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红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慧、汤永东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红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本金110000元及未付利息22000元(截止2017年4月);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程慧系多年同事关系,被告汤永东与程慧系夫妻关系。截止2015年3月10日止,程慧称其丈夫临时需要资金周转,累计向原告借款110000元。2016年2月,程慧突然离职,无法联系。现还款期限已过一年多,经原告多次催要,汤永东多次作虚假承诺,故意拖延,从不兑现还款。两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被告程慧、汤永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裴红光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电话录音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等,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借款。根据裴红光的举证,被告程慧、汤永东没有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程慧向裴红光陆续借款,合计110000元。2015年3月10日,程慧、汤永东向裴红光出具借条一份,约定自2015年3月10日起,借款期限为三个月,一分息(截止同年8月10日前利息已付)。但借款本金110000元及2015年8月10日以后的利息至今没有归还,本院依法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裴红光与程慧、汤永东之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条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和利率等内容,借贷关系明确。庭审中裴红光要求程慧、汤永东承担逾期利息于法不悖,裴红光主张逾期还款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核算,除借款本金110000元外,逾期借款利息可按照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定,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计算为22000元。故裴红光向程慧、汤永东主张归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程慧、汤永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归还裴红光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22000元(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1%,以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计算),合计13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52元、保全费10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522元,由程慧、汤永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北斌人民陪审员  高小培人民陪审员  吴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玥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