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雷玉军与杨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玉军,杨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303民初332号原告:雷玉军,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乌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功,系内蒙古成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慧荣,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神华乌海能源有限公司公乌素矿内退职工,现住乌海市。原告雷玉军诉被告杨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功、被告杨慧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9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左右被告因购买重型自卸车向原告借款5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剩余39000元至今拖欠不还,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告杨慧荣承认原告雷玉军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杨慧荣未向原告雷玉军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雷玉军要求被告杨慧荣偿还借款390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慧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玉军借款39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88元,由被告杨慧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未提出执行申请,视为其自动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宏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国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