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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禄劝支行申请执行董超、纳维静、银邦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董超,纳维静,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7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禄劝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文琴,女,支行行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住所地XXXXXX。被执行人董超,男,1987年2月27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原住XXXXXX。被执行人纳维静,女,1987年3月3日生,回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原住XXXXXX。被执行人禄劝银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剑许,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XXXXXX。住所地XXX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禄劝支行与被执行人董超、纳维静、银邦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董超、纳维静、银邦担保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禄劝支行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同意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