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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轩传水与方志来、朱传碧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轩传水,方志来,朱传碧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3民初654号原告:轩传水,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淮南市大通区。委托代理人:俞泽东,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被告:方志来,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初中文化,住淮南市田区。被告:朱传碧,男,196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淮南市人,文盲,住淮南市八公山区。原告轩传水与被告朱传碧、方志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轩传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东、被告方志来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轩传水和被告朱传碧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轩传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欠款本金13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4.75%利率计算,计至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暂计至2016年11月14日为:1273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2014年在合肥经营个体石料加工厂,2014年经人介绍原告带工人到该厂打工,陆续工作了3个月左右,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一万余元的劳务费。剩余款项合计13400元,被告于2014年11月15日给原告打下欠条两张,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至今未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方志来辩称,打欠条的是三个人,三个人承担责任,不应该起诉我一人,欠债还钱是应该的。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原告轩传水经人介绍,带一班组到被告在合肥经营的石料加工厂打工,陆续工作了3个月左右,期间被告支付了原告一万余元的劳务费。2014年11月15日,被告方志来、朱传碧及陈涛向轩传水出具欠条两张,内容分别为“欠条欠轩传水班组工资共计壹万壹仟捌佰圆整(11800.00元)朱传碧陈涛方志来”;“2014年11月份轩传水工班:共计捌个班,合计壹仟陆佰圆整(1600.00元)朱传碧陈涛方志来”。现原告以被告方志来、朱传碧至今未给付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的诉求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否得到支持。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劳务,被告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款。被告欠原告劳务款项有两份欠条为凭,庭审中,方志来亦确认欠条系他与朱传碧、陈涛共同出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欠条中未约定三人的还款义务份额,三人系互负连带义务的债务人,负有连带清偿所有债务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清偿所有债务。故对原告要求其中两人,即被告方志来、朱传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按年4.75%利率从2014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4日支付利息1273元,由于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被告双方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朱传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予以缺席审理与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志来、朱传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轩传水人民币13400元;二、驳回原告轩传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元,被告方志来、朱传碧负担155元,原告轩传水负担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化冰人民陪审员  郭兆军人民陪审员  王安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士军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轩传水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两张,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二、被告方志来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三、被告朱传碧未提交相关证据。附2: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