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民终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杜洪钢与被上诉人王政祥、李忠花、孙海英所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洪钢,王政祥,李忠花,孙海英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民终1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洪钢,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政祥,男,1960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花,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西市区。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常红,营口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海英,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委托代理人杨盛辛,辽宁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杜洪钢因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16)辽0803民初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洪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洪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洪稷审判员 秦振敏审判员 朱隆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郎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