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晓艳与赵建国、山东安信木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艳,赵建国,山东安信木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88号原告陈晓艳,女,1983年7月15日,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国,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赵建国,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被告山东安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工业园。法定代理人宋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山东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艳诉被告赵建国、山东安信木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晓艳负担。审 判 员 王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崔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