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蒋万泽与被告刘延、成都市逢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王某某,成都市逢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032号原告:蒋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被告:成都市逢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成都市逢鼎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泽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