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晓利与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利,王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110号原告:朱晓利,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任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海,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朱晓利与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晓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朱晓利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