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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朱晓利与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利,王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110号原告:朱晓利,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任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相东,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云海,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朱晓利与王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朱晓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晓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由朱晓利负担。审判员  姜珍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玉柱—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