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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立红与刘荣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立红,刘荣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1772号原告李立红,男,199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刘荣朝,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李立红与被告刘荣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终止占地合同,归还责任田2亩并恢复耕地原貌;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10月1日,原告父亲李金奎(2016年2月17日去世)与被告签订占地合同书,该土地是原告家的责任田,用于耕种农作物。被告改变土地性质,建了简易平房,现被告拆除部分平房在原告的耕地上建楼房。原告多次阻止劝说无果。被告所为是为了达到长期占用的目的,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本案属行政执法范畴,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立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占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