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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会礼与孙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会礼,孙新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007号原告宋会礼,男,汉族,1949年9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韩中政,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新杰,男,汉族,1989年12月9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宋会礼诉被告孙新杰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宋会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会礼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