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8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曹振军与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军,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振军,男。被执行人苏莉,女。本院执行的曹振军与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041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振军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利息(从2014年12月18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250元、保全费1070元、申请执行费143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5)榆民初字第04173-1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莉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兴中路南金沙路西1-2层1号(产权证号:00971**)的房产一套,现需要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莉名下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东沙兴中路南金沙路西1-2层1号(产权证号:00971**)的房产一套。二、被执行人苏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区内,被执行人苏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苏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有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苏莉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第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交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 志 军审判员 马杰助理审判员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