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金威和任连松;李宁;何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威,任连松,李宁,何秀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91号原告李金威,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深,系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连松,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宁,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何秀琴,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金威诉被告任连松、李宁、何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