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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李金威和任连松;李宁;何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威,任连松,李宁,何秀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891号原告李金威,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薄海深,系甘肃泽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连松,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李宁,女,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何秀琴,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金威诉被告任连松、李宁、何秀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薄』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金威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