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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钟生龙与陈宏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生龙,陈宏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6民初2413号申请人:钟生龙,男,1960年9月29日,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陈宏鸣,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银川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钟生龙与宁夏圣宇工贸有限公司、陈宏鸣、陈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钟生龙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宏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屋产权产籍。申请人钟生龙自愿以其所有的大众牌越野轿车、案外人刘某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房屋共同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钟生龙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宏鸣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二、冻结刘某某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室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三年;三、冻结申请人钟生龙所有的大众越野车车辆户籍,期限为两年。以上财产保全价值限于1100000元。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荣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光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