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民初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1391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与扬州天祥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扬州天祥防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1391号原告: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贺北村第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勤秀,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宽,男,该公司职工。被告:扬州天祥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夏集镇丰收村。法定代表人:陈广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天祥防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爱比西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霞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 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