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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10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园路6号新世界建材市场E区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7000068341。法定代表人:叶承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金,重庆山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3号2单元8-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581483062C。法定代表人:杨炯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渝0102执保345号执行裁定,扣留了被申请人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报时代中央酒店的应收款50万元。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6)渝0102民初9454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重庆鑫冠巨兴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友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重报时代中央酒店的应收款50万元的扣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中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