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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3民初4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建波与晏中均吴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建波,晏中均,吴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4939号原告:廖建波,男,1983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平,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重庆市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中均,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吴中华,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廖建波与被告晏中均、吴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廖建波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建波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88元(原告廖建波已预交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原告廖建波负担。审 判 长  何长江人民陪审员  付子元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小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