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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剑、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剑,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肖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26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剑,男,197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经商,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虎昌,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吕值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甜,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肖建华,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上诉人李剑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广电公司)、原审被告肖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6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李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省广电公司、肖建华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2、判令省广电公司、肖建华连带支付利息25.1万元(计算至2015年10月);3、由省广电公司、肖建华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关系,因肖建华于2014年10月至12月期间,私刻省广电公司印章骗取李剑巨额借款涉嫌诈骗,已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据此,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剑的起诉。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11月28日、12月31日,肖建华以省广电公司责任人身份分别向李剑出具90万元、100万元、330万元三张借条,均盖有省广电公司印章,其中10月30日、11月28日借条约定月息2.5‰,12月31日借条约定月息3.5‰。李剑称省广电公司收到借款后,归还了120万元,余400万元未还,故提起诉讼。肖建华、省广电公司则均称借款人是肖建华,不是省广电公司,借条上印章是假的。2016年1月7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肖建华涉嫌诈骗案立案侦察。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借款活动中,肖建华的行为涉嫌诈骗,已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立案侦查,本案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当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江汉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汉民一初第0162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