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清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福清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1431号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祥谦镇门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1694378306R。法定代表人:林策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晖,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清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金井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666877933E。法定代表人:陈美英,执行董事。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清市火麒麟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该行为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4元,减半收取计1732元,由原告福州三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提示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