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4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素琼与江实勇、江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琼,江实勇,江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24执1019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琼,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江实勇,又名江勇,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江城,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仪民初字第2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素琼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江实勇、江城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实勇、江城在银行的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焱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