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颜慧丽、李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慧丽,李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颜慧丽,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李欣,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颜慧丽与被执行人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1374号民事判决书,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欣在银行账户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