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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魏建强、赵倩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强,赵倩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02刑初178号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建强,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7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被告人赵倩,女,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6年9月7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次日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宝塔区院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建强、赵倩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建强、赵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魏建强指使被告人赵倩将常X的微信号加上聊天,唆使赵倩约常X见面喝酒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常X报案告其强奸,以此向常X索要财物。8月19日,赵倩给常X打电话要求见面,赵倩谎称其是上过大学的单身女性,二人吃饭时赵倩主动要求常X买了一瓶红酒,二人喝酒后赵倩假装醉酒,常X在XXXX酒店1115房登记了房间安排赵倩休息,后赵倩主动抱住常X,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赵倩威胁常X如果不给钱就报案告其强奸,向常X索要20万元,常X被迫答应给赵倩10万元。8月20日常X给赵倩1万元现金,微信转账1000元。被告人赵倩将敲诈所得1000元给魏建强转了500元,1万元现金全部交给魏建强,二人将赃款挥霍。被告人魏建强以钱太少为由,指使赵倩再次威胁常X,9月1日,赵倩多次给常X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常X,9月6日赵倩再次威胁常X,常X与赵倩见面后报警。案发后,魏建强家属退还赃款1100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常X。2、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魏建强指使赵倩使用微信与附近的男人聊天,魏建强添加了韩XX微信号,后赵倩继续使用该微信与韩XX聊天。魏建强唆使赵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以强奸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8月29日,赵倩约被害人韩XX见面,二人见面后一起吃饭喝酒,赵倩假装醉酒,韩XX在火车站附近XX酒店登记房间,二人入住415房间,赵倩假装醉酒无反抗能力,韩XX与赵倩发生性关系,后赵倩以强奸为由向韩XX索要30万元,在遭到韩XX拒绝后,二人发生撕扯,赵倩向公安机关报案,赵倩对民警谎称其被韩XX灌醉后哄骗至酒店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将被害人韩XX以强奸罪刑事拘留,在常X一案案发后,宝塔分局将韩XX涉嫌强奸一案撤案。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建强伙同赵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赵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以强奸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魏建强、赵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魏建强在XX监狱服刑期间,被害人常X系其服刑期间的管教干部,魏建强因对常X的管理怀恨在心,在出狱后产生报复常X的想法。2016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魏建强指使被告人赵倩将被害人常X的微信号加上聊天,唆使赵倩约常X见面喝酒发生性关系并威胁常X报案告其强奸,以此向常X索要财物。8月19日,被告人赵倩给常X打电话要求见面,并谎称其是上过大学的单身女性,二人吃饭时赵倩主动要求常X买了一瓶红酒,二人喝酒后赵倩假装醉酒,常X在XXXX酒店登记了1115号房间安排赵倩休息,在房间休息时赵倩主动抱住常X,后二人发生了性关系。发生完关系后赵倩威胁常X如果不给钱就报案告其强奸,跟常X索要20万元,常X被迫答应给赵倩10万元。8月20日常X给了赵倩1万元现金,并微信转账1000元。被告人赵倩将常X微信转账的1000元给魏建强转了500元,1万元现金全部交给魏建强,后二人将赃款挥霍。被告人魏建强以钱太少为由,指使赵倩再次威胁常X,之后被告人赵倩多次给常X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常X索要钱财,9月6日被告人赵倩再次威胁常X,被害人常X被迫与被告人赵倩见面,二人协商未果后常X报警,民警将被告人赵倩抓获,次日抓获被告人魏建强。案发后,被告人魏建强家属将敲诈所得的11000元退还赃款,并已发还被害人常X。被告人魏建强与赵倩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6日12时许,常X到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报案称,其与一个名叫赵倩的女子谈恋爱发生关系后,赵倩以威胁告其强奸为由多次向其索要20万元,对赵倩涉嫌敲诈勒索决定立案侦查。2、被害人常X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凌晨,一个自称赵倩的女的加了他微信,赵倩说她在延川的一个油矿上班,没有结婚,聊了几天后,19号上午,赵倩给他说下午1点到延安来和他见面,见面后赵倩心情不好想喝酒他们就点了红酒一边吃饭一边喝酒,吃完饭后赵倩说她凌晨4点要去榆林,他给赵倩网上买了火车票,当时时间还早,赵倩让他给登记个房子,他们就去了火车站XXXX大洒店。他们到了房子后,赵倩躺在床上突然抱住他说心情不好让他抱。之后他们就发生了性关系,后他们各自睡了,他正睡的时候赵倩把他叫醒,他看见赵倩把衣服全部穿好,并问他准备怎么处理这个事,他说是谈对像发生关系是自愿的,赵倩让他自己想去,后他给赵倩转了1000元红包让她买件衣服穿,赵倩不说话出门走了,他追出去后他们在马路上僵持到凌晨3点左右,赵倩不知道给谁打了个电话说她今天不回来了,明天回来,后问他怎么解决这个事,是不想坐“禁闭”了,赵倩说让他拿20万元了结这个事,后他们一起去了XX派出所,赵倩还说XX派出所所长是其二爸,当时他心里乱了,说最多有10万元,赵倩问他什么时候能给,他说他现在就去借,赵倩说早上9点前给不了就去报案,他就开始向他朋友借钱,5点多他带着赵倩到他朋友薛X家,他把情况向薛X说了一遍,薛X给他借了10000元,他给赵倩,赵倩嫌少没要,后他又找到他朋友刘XX借钱,他把情况向刘XX说了一遍,刘XX单独和赵倩说了谈了一会,后赵倩问他到底能给多少钱,他就这10000元。后他把10000元给了赵倩,赵倩把钱拿上后说以后互不相干谁也不找谁了,就走了。他当时想的是网上谈个对象被人敲诈了钱,怪自己看错了人又害怕丢人就没有报案。赵倩说她二爸是派出所所长他心里害怕就把钱给了。后来赵倩一直打电话发短信威胁他,继续和他要200000元,还到他们单位去了,2016年9月6日赵倩又给他打电话要钱,他就报案了。3、被告人赵倩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凌晨,她当时和魏建强在红化家里睡觉,魏建强给她一个手机号让他加了这个男的微信聊天,并说这个男的是XX监狱的干部,让她加上先聊几天约出来见面,到时候和这个人弄点钱,她问魏建强怎么弄钱,魏建强说先把这个男的约出来见面喝酒后到宾馆发生关系,要上十来万元,如不给钱就报案。后她就加了这个男的微信开始聊天,她给这个男的说她在延川天然气公司上班,现在单身,那个男的说自己叫常XX是个当兵的。19号上午她给常X打电话约见面,见面后她们去了一个川菜馆吃饭,她说想喝酒常X就买了一瓶红酒。他们就边吃饭边喝酒,过了一会,她就假装喝醉了,常X就把她带到宾馆和她发生性关系,后她以告常X强奸的名义向常X要200000元。后常X给了她10000元现金。微信转账了1000元。她回到红化魏建强家,她给魏建强说要的11000元,过了几天魏建强说常X才给了11000元,要的太少了,不甘心,魏建强就让她到常X的单位去闹。到时候常X害怕丢人就会给钱,后她就去常X单位说他怀孕了要和常X见面,让常X给钱。常X不见她,也不给钱。2016年9月6日她又给常X打电话威胁常X要钱,常X就报警了。她们要的11000元她微信给魏建强转了500元,剩余10000元现金都给了魏建强,钱被她们俩平时花了。4、被告人魏建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中旬的一天,他在红化家中玩微信,看见常X的微信,他想起在监狱服刑的时候常X收拾过他,他就想着想个办法报复一下。他就给赵倩说让加一下常X微信号码133XXXX****,让她和这个人聊上几天就见面,然后上床,发生完关系假装告其强奸,然后让其给些钱。赵倩问他这个人是谁,他说这个男的是XX监狱的干部叫常X。赵倩就加了常X的微信。过了几天赵倩给他说常X约她出去转,他就让赵倩去,到了下午4点多赵倩回来说常X不相信她,没见面。他让赵倩当着他的面给常X打电话,问为什么不见面,电话打完后下午6点多,常X给赵倩打电话说要见面。当时他就在赵倩跟前,他就让赵倩去了。他让赵倩和常X要钱,如果不给钱就让他坐牢,后他就打麻将去了。到了凌晨1点左右,他打完麻将回到家里,赵倩还没有回来,他就想给常X下套成了,他就没有睡觉,赵倩在微信上说常X和他在宾馆里,常X睡着了问他怎么办。他让赵倩自己看的办,意思是让她先和常X要钱,要不来钱就报警想办法让常X坐牢。半夜3点多赵倩打电话说她不回来了,他心里就明白赵倩给常X下套这个事成了。第二天上午10点多,赵倩回来给他说常X给了1万元,他说赵倩你要这点钱干什么了,你还不如直接报案告他强奸让他坐牢算了,赵倩没有说话。过了一个礼拜,他老是觉得常X这个事情弄得心里不舒服,钱也没有要多少,人也没有坐牢,他就让赵倩到XX监狱闹,给常X丢人,看常X如何处理这个事,他就把XX监狱地址给赵倩说了,赵倩就一个人去了,他还把XX监狱监狱长叫什么也给赵倩说了。第一次赵倩从XX监狱回来给他说常X不见他,他让赵倩继续去监狱闹,赵倩又去了,回来说她去找监狱领导了,没有找到,常X还是不见面。给他发信息说看多少钱处理这个事,他看到这个信息后,就让赵倩继续到监狱闹,等到常X见面了再说这个事情。2016年9月6日上午9点多,他让赵倩去XX监狱找常X,到了11点多赵倩给他发微信说常X报警了,然后赵倩晚上也没有回来,他就用他妈的电话给赵倩打电话,没人接,他就觉得事情不对了,敲诈勒索的事可能被发现了。他就是为了打击报复常X,再敲诈点钱。赵倩要的11000元都他们两个花了。5、证人薛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凌晨5点多,常X给他说其在网上谈了个对象,发生关系后现在那个女的和他要100000元,向他借钱,他从建行取了10000元给了常X,那个女的嫌少了,把钱退回来了,事后他听说那个女的把钱收下了。6、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20日早上8点他在家里睡觉,常X给他打电话向他借100000元,说其网上谈了个对象,那个女的和他发生完性关系后要告他强奸,如果给上200000元就不报案了。他见了那个女的给说不要把事情弄大,差不多就行了,当时常X给了那个女的10000元现金,那个女的把钱拿上后给常X说以后互不相干谁也不找谁了,后那个女的就走了。7、微信截图,证实被害人常X微信给被告人赵倩转款1000元,被告人赵倩发微信威胁常X的微信内容。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魏建强的家属退还11000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常X。(二)、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魏建强指使赵倩使用微信与附近的男人聊天,魏建强添加了韩XX的微信号,后赵倩继续使用该微信与韩XX聊天。魏建强唆使赵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以强奸为由向被害人韩XX索要财物。8月29日,被告人赵倩约被害人韩XX见面,二人见面后一起吃饭喝酒,被告人赵倩假装醉酒,被害人韩XX在火车站附近XX酒店登记了415号房间,二人在房间内休息,期间赵倩假装醉酒无反抗能力,韩XX与赵倩发生性关系,后赵倩以强奸为由向韩XX索要300000元,在遭到韩XX拒绝后,二人发生撕扯,赵倩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被韩XX灌醉后哄骗至酒店并强行发生性关系。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将被害人韩XX以强奸罪刑事拘留,在常X一案案发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将韩XX涉嫌强奸一案撤案。被告人魏建强、赵倩的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6年8月29日22时14分赵倩报称被一男子在延安火车站XX宾馆4楼415号房间强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对赵倩被强奸一案决定立案侦查。2、撤销案件决定书,证实2016年9月8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决定给对赵倩被强奸一案因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3、被害人韩XX的陈述,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一个女的加了他的微信,和他聊天,8月29日那女的说从延川到延安来,他们见面后一起逛了会,然后在火车站附近吃饭喝酒,那个女的喝了三、四杯啤酒就不喝了,说头疼让他登记个房子要休息,他就在XX宾馆登记了一间房子,他把那个女的扶到房子那女的就躺在床上,之后他就与那女的发生了性关系,他穿衣服的时候那个女的问他怎么处理了,他问什么意思,那个女的说给上她300000元就算了,不然让他坐“禁闭”去,他说他一个退休老汉那有300000元,那个女的说把房产证给她也行,他说那女的给他下套了。那个女的说那她就报案告他强奸,他说随便,是你主动和他交朋友,他根本没有强奸。后那个女的过来撕扯他的裤子,结果把他的裤子撕扯破了,胳膊挠烂了,手表也掉了,之后那个女的就报警了。4、被告人赵倩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17日,魏建强让她加常X的微信约出来见面发生性关系,再以报案强奸为由和他要钱,她觉得这个办法不错。她玩微信的时候加了几个附近的人,加了一个男的,聊天时那男的说叫韩XX50多岁了在防疫站上班,要请她吃饭。魏建强让她用对付常X的方法对付韩XX。过了几天她把常X的事情弄完,8月29日她给那个男的打电话说她从延川到延安了,之后和那个男的见面逛了会,在火车站吃饭并喝了酒,她喝了5杯酒没喝醉但是头疼,就让韩XX给登记个房子休息一会。她说自己没带身份证,后她给魏建强打了个电话让把她的身份证给送到火车站,意思是给魏建强说她准备登房子了,魏建强就知道她又准备和人在宾馆睡觉弄钱了。然后韩XX在火车站对面的XX酒店登记了一间房子,把她扶到了房子里,和她发生了性关系,其实发生性关系时她知道了,但是装着醉酒了什么也不知道。发生完关系后,她就问韩XX怎么处理了事情了,是想坐牢还是想花钱了事,韩XX笑着说她下套,不怕这种事。她给韩XX说给300000元就不报案了,韩XX要走她抓住不让走,后她们发生了撕扯,她就打电话报案说她被人强奸了。后来了几个警察把她和韩XX带走了,她给办案人说她被人强奸了,她就选择性的给办案民警说了些。她回去后给魏建强说那个男的不给钱,她报案后刑警队把那个男的抓了,魏建强说知道了再没有说什么。她向常X要过200000元,向韩XX要过300000元。常X给了他11000元,韩XX没有给她钱所以她报警了。11000元她和魏建强花完了。5、被告人魏建强的供述,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他拿赵倩的手机在宝塔区红化家里搜索附近的好友,加了一个男的,他以赵倩的身份和这个男的在微信上聊天,这个男的就在微信上约赵倩见面,他就让赵倩去和这个男的见面,发生完关系后要钱,不给钱就报案,赵倩没有说话就拿着手机出去了,他就打麻将去了,天快黑的时候,赵倩给他发信息说他和这个男的在宾馆开了一间房子,他就知道赵倩又找到一个可以下套的男的弄钱去了,他就说知道了。第二天上午9点多,赵倩回来给他说那个男的没有给钱,她报案了,刑警队把那个男的抓了。没有说具体要钱的数额,能要多少算多少,他让赵倩要的。他看赵倩给常X下完套就给了钱,其他人也会给钱,他就让赵倩继续网上聊网友,然后见面、喝酒完了上床,最后再以告强奸为理由要钱,一般人怕丢人就不敢声张。他们就能弄到钱。被告人魏建强、赵倩的上述事实,还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抓获经过,证实民警2016年9月6日12时许,在燕沟将赵倩传唤至刑警大队,9月7日9时许在宝塔区红化三期12号楼3单元402魏建强家中将魏建强带回刑警队,二人对合谋敲诈勒索他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魏建强1989年5月7日出生,被告人赵倩1991年6月16日出生,作案时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负刑事责任。3、侦查讯问同步录像光碟二张,证明讯问二被告人当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程序合法。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魏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被告人赵倩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以告被害人强奸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二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魏建强、赵倩两次索要财物500000元,既遂11000元,未遂489000元,对于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共同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魏建强在共同犯罪中主动提议,指使赵倩具体实施,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赵倩在共同犯罪中受被告人魏建强指使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罪责较轻,属作用较小的主犯,可比照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建强的家属在案发后将敲诈所得的赃款11000元全部退赔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建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被告人赵倩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巧芳审 判 员  袁 羊人民陪审员  常浩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