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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韦祖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韦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20层。法定代表人:唐宁,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韦祖平,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韦祖平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0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宜信卓越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5月2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韦祖平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苏02执21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为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050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闵仕君审判员 朱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