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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民终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民终4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603号。法定代表人:吴耀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宏,该公司副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新立街603号。法定代表人:张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生,该公司法务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铁山,黑龙江冯铁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气体)与上诉人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方气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宏,上诉人齐铁气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君生、冯铁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方气体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在诉求数额上认定有误。开庭时北方气体已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54,701.10元,而一审下发判决时仍以53,451.10元的诉讼请求下判,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认定双方《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不明没有依据,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北方气体只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费,其他税费由齐铁气体承担,该条款约定明确;三、原审认定“北方气体作为纳税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没主动纳税由此产生罚金和滞纳金应自行承担”是错误的。北方气体是纳税义务人,但双方合同约定该纳税款应由齐铁气体承担,产生滞纳金和罚金过错完全在于齐铁气体。北方气体先缴纳5万元税款后,齐铁气体拒不承担北方气体为其垫付的税费而导致45万元房租的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所以罚金和滞纳金应由齐铁气体承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项,改判齐铁气体承担全部税款、滞纳金和罚金。一审法院少判齐铁气体承担税款、滞纳金和罚金38,380.1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齐铁气体承担。齐铁气体答辩称:北方气体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北方气体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中所要求的齐铁气体承担税款和滞纳金是法定的应该由北方气体承担的义务。但是北方气体误认为我们合同中约定的土地税、房产税以外都应当由我承租方负担是一种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出租不动产就应该上税,因此北方气体收到我们的租金后就应该去缴纳税金。一审错误的判我们承担一部分税金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实际根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北方气体的上诉,改判齐铁气体不承担依附于房产出租产生的税费。齐铁气体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北方气体与齐铁气体在签订租赁合同十二条时,齐铁气体对税费由自己承担存在误解,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均有责任。首先,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第四章为承租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约定,本章的其他条款可以佐证,而承租期间的其他税费承担是不可能包含北方气体为齐铁气体开具租赁发票而依法缴纳营业税这一情形的,双方合同约定是清晰的;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纳税义务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按照此条规定,齐铁气体将租赁费支付给北方气体后,北方气体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纳税主体是北方气体,而不是齐铁气体;再次,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约定不明,进而判定双方均有一定责任是适用法律错误。北方气体答辩称:双方当时签订合同并约定北方气体只缴纳土地税和房产税,其他税费均由齐铁气体承担,本应由齐铁气体承担的土地税和房产税都约定我们缴纳,我们已经缴纳,租赁税不应该再由我们承担。税务机关向北方气体强制征收税款、罚金和滞纳金是由于齐铁气体违约造成的,所以齐铁气体应该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齐铁气体应该给付我们相应的税金和滞纳金、罚金,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北方气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齐铁气体继续履行合同,缴纳合同约定由其承担的而各种税费,向北方气体支付代为缴纳的税费及滞纳金、罚金53,451.1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二、齐铁气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将自己厂区内土地、设备、厂房等资产整体租赁给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2015年8月15日至2025年8月14日止。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费,其他税费由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一次性缴纳前五年租赁费合计30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因开具租赁费发票产生的各种税费双方发生矛盾。北方气体向税务机关交纳50万元的税金,其中房产税6,000.00元,其它各种税金32,642.00元,罚金15,726.00元,滞纳金2,233.00元。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合同,缴纳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各项税费,由北方气体支付代为交纳的税费及滞纳金、罚金53,451.1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由齐铁气体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北方气体将自己厂区内土地、设备、厂房等资产整体租赁给齐铁气体,并收取五年租金300万,北方气体作为纳税人在收取租赁费后应主动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没有主动纳税由此产生的滞纳金、罚金应由北方气体自行承担。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北方气体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费,其他税费由齐铁气体承担。在此项约定时没有具体说明其他税费中包含开具租赁费发票的各项税金,该项约定使齐铁气体对其他税费由自己承担存在误解,属于约定不明,双方均有一定责任。庭审中齐铁气体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2015年8月12日,原告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税金16,321.00元。三、驳回原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36.00元,原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928.00元,被告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负担208.00元。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北方气体向税务机关交纳50万元的税金,其中房产税6,000.00元,其它各种税金36,742.00元,罚金15,726.00元,滞纳金2,233.00元,其中房产税应由北方气体承担,其他税金及罚金、滞纳金共计54,701.00元。本院认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出租房屋获取租金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出租人,北方气体作为出租企业是租赁税的纳税义务人。北方气体与齐铁气体所签租赁合同第十二条明确约定: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费,其他税费由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对“其他税费”的约定无论是文字语法上的理解,还是法律常识性的理解,都应该包括“房屋租赁税”“,且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均知道出租房屋应缴纳租赁税的规定,故本案房产租赁税包含在其他税费内,应由齐铁气体承担。齐铁气体未按期向北方气体缴纳租赁税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北方气体在齐铁气体违约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亦有一定过错,因逾期缴纳租赁税所产生的罚金、滞纳金应由北方气体和齐铁气体共同承担。北方气体该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北方气体上诉提出原审租赁税数额计算有误的理由成立,50万元租金的租赁税应为54,701.00元,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齐铁气体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改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二、撤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7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三、被上诉人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税金36,742.00元,罚金、滞纳金8,979.55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12.00元,由齐齐哈尔北方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0.00元,齐齐哈尔齐铁气体有限公司2,412.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严凤兰审判员  梁 英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金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