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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民初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奎中与高来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奎中,高来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491号原告:许奎中,男,194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秀,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来福,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大学西路1077号。负责人:孙春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龙,该公司员工。原告许奎中被告高来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许奎中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高来福的撤诉申请,本案件中被告���来福承担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许奎中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原告许奎中对被告高来福的诉讼。审判员  范世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前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