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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7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施军达,陆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794-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号副楼1-3,*层。代表人:杨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庙后村。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被执行人: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工业园区(南雷村)。法定代表人:施军达。被执行人: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滕国泉。被执行人:施军达,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陆素娟,女,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无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舜泉建设有限公司、施军达、陆素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二(商)初字第4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14477322.17元,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亿达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名下财产正在处置中,且日前位于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南区锦凤路的房地产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过火面积较大,财产贬值严重,一时难以变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