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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81民初1501号原告马某。被告冯某。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国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诉称:2016年6月,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当时我在大冶市观山东路做建材生意,被告说其开装饰公司,并以向我介绍生意为名先后从我手中拿走3000多元。通过一个多月的交往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我要求与被告共同生活,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故双方发生争吵,被告也将我QQ删除,电话也不接听,现与被告无法联系。后来才知道被告开公司是假的,还骗了其所谓公司老板的钱。我认为被告在婚后以失踪方式逃避婚姻,不能尽到一个丈夫应尽的责任。被告这种欺骗行为,使我在人格上受到极大的侮辱,精神上受到刺激。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称意见,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结婚证复印件及婚姻登记信息表各一份,拟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冯某未予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原告马某与被告冯某通过网络QQ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亦未生育小孩。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之间产生隔阂。2017年4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手续,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相互之间产生隔阂,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彼此之间多进行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未提供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的确凿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胡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