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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泡沫板材厂与被执行人王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高新区立新泡沫包装板材厂,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高新区立新泡沫包装板材厂。负责人戴碧华。被执行人王鑫。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川0129执5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鑫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现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鑫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川A***”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