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根海与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根海,郎根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41号原告:余根海,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崇彬,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子。被告:郎根兴,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根海与被告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根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根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余根海负担。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周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