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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根海与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根海,郎根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141号原告:余根海,男,195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崇彬,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系原告儿子。被告:郎根兴,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根海与被告郎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根海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自动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根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2元,依法减半收取111元,由原告余根海负担。审判员  徐怡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严周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