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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刑更字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关于罪犯王一臣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一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1204刑更字2号罪犯王一臣,女,汉族,1983年5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阳市,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阜阳市颍泉区伍明中心卫生院收费员,住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伍明居委会集中**号。现在家。2016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15)泉刑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书,以职务侵占罪判处王一臣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王一臣不服,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皖12刑终43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王一臣怀孕,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要求。经查,罪犯王一臣确属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不宜收监执行。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王一臣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为七个月(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