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左步祥与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步祥,梁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74号原告:左步祥,男,194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安徽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永强,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经商,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左步祥与被告梁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左步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步祥与被告梁永强已就诉讼争议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左步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步祥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左步祥负担。审 判 长 董春慧人民陪审员 殷华晨人民陪审员 周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