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5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邰银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邰银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540号之二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学,董事长。被告:邰银记,男,现年80岁,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邰银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邰银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